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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时间:2024-05-04 14:3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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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铁道部


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1984年7月17日,铁道部

第一章 车辆段化验室的任务
货车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1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轴瓦白合金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试验、白合金调配的技术指导和白合金的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车轴油的试验、车轴油的再生、调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化验室的设备条件对泡沫塑料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工作。
根据需要开展钢铁化学成份分析和硬度试验工作。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开展轴瓦体、白合金的金相分析。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木材干燥含水率的测定工作。
负责三通阀油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喷洗用火碱水浓度的测定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化验项目和科研工作。
按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配合技术室搞好报废车、事故车及轮对超探波形的照像分析工作。
客车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2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客车蓄电池硫酸和纯水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电镀液的分析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根据需要对钢铁化学成份、硬度进行分析测试。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三通阀油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和科研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客、货车辆混合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3条 客、货车辆混合段,按照货车段和客车段化验室的任务开展化验工作。
机械保温车辆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4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冷冻机油、柴油的化验工作。
负责蓄电池硫酸、纯水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电镀液的化验工作。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根据需要对钢铁化学成份、硬度进行分析测定。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客、货车辆运用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5条 客、货车辆运用段根据各段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客车段、货车段化验室的任务开展化验工作。
洗罐站化验室的任务
第6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站的化验工作。
负责轴瓦白合金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试验;白合金调配的技术指导和白合金的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车轴油的试验、再生、调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化验室的设备条件对泡沫塑料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工作和研究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车辆部门化验室的组织管理
第7条 铁道部车辆局主管全路车辆部门的化验工作。
制定化验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化验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8条 铁路局车辆处由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化验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化验工作。
贯彻执行铁道部制订的化验工作规章制度,制订本局化验细则,建立健全局的化验组织机构,按照各段应开展的化验项目,培训化验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督促各段化验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9条 铁路分局车辆科要把化验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检查督促各段对铁道部、铁路局制订的化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各车辆段的化验工作。
第10条 车辆段的化验工作由段总工程师负责。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铁道部、铁路局颁布的化验工作规章制度,结合本段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化验室的管理,全面完成各项化验任务。
化验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和职责范围
第11条 担任段修任务的客、货车辆混合段,客、货车辆段的化验室受段领导。
第12条 客、货车辆运用段、机械保温车辆段、洗灌站(所)的化验室和化验人员受技术室领导。
第13条 化验室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化验室主任、化验工程技术人员、化验员和化验工。
第14条 化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当于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实际化验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化验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15条 对化验人员按铁道部车辆局(84)辆技字56号,政治部干部部干通字209号《关于车辆部门化验员按干部管理的补充说明》的规定合理使用,对符合晋升技术职称条件的化验员,经过考核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16条 新配备的化验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学习化验专业一年,经铁路局车辆处考试合格后方能担任化验工作。
第17条 为保证化验工作质量,化验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18条 化验室主任的职责范围
1、负责化验室的领导工作,按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领导全室人员贯彻执行化验规则和上级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化验任务。
2、组织全室人员学习专业技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扩大化验项目,担任重要项目的化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积累技术资料并审查日常化验结果。
3、负责财务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使用。掌握仪器和试剂的使用情况。
4、负责技术安全管理。
第19条 化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1、负责化验室所担负的各种化验项目的技术理论指导。担任主要项目的化验工作。
2、重点抓好白合金、车轴油、润滑脂、钢铁的分析项目,深入生产实际,解决生产的技术质量问题。
3、对锅炉水和废水的处理及化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试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20条 化验员的职责范围
1、按操作规程对所担负的化验项目做到分析及时、准确,并认真填写化验记录。
2、对化验试剂进行配制和标定。
3、负责化验仪器、设备和试剂的使用和保管。
4、按规定要求,保存好化验试样,以备抽查。
第21条 化验工的职责范围
1、负责锅炉水处理和化验,及时正确提出化验数据,指导司炉排污。
2、认真配制软水剂,按时投药,保证炉水质量。
3、按工艺规程操作离子交换器,保证软水质量和设备完好。
4、负责污水处理和化验,按国家标准进行废水排放。

第三章 技术管理
化验室的管理
第22条 化验室要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班组,解决与化验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23条 各项化验工作应按照本《规则》或相应的国标和部标规定的化验方法进行化验。
第24条 车辆段化验室应按需要配齐标准的仪器、设备(应配备主要仪器设备如附录3)。
第25条 化验仪器要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或超过定检期的仪器禁止使用。
第26条 化验人员对化验试样要及时化验,准确、迅速地提出化验报告单(各种样品的化验时间见附录4)。
第27条 标准溶液配制后,必须经过标定方可使用,标定后的标准溶液在使用或保存一定时间后,要重新进行标定。重新标定的时间间隔以化验结果能达到规定的准确度为标准。标准溶液配制,标定后要进行登记,记录配制者姓名、日期、浓度或滴定度。
第28条 化验人员要认真填写化验记录簿和化验报告单,不得遗漏、涂改。化验报告单一式二份,送交生产班组和验收室。
第29条 化验后的试样必须保存一段时期以备检查。保存时间如下:
1、白合金 4个月;
2、车轴油 4个月;
3、润滑脂 一个段修期;
4、钢铁 一个段修期;
5、其他化验试样保存的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30条 化验工作报告,车辆段每季报铁路局一次,铁路局每半年报铁道部一次。呈报时间定为每季后五日内,每半年后十日内报出。
第31条 化验报告单按本《规则》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化验室公章和化验员章。
第32条 有关化验的规章、命令、技术资料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化验记录簿应作为化验资料长期保存。
第33条 建立健全化验室和化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仪器维护、试剂管理、安全操作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34条 化验室的建筑要求
1、化验室的位置应选择在距生产车间、锅炉房、铁道线路销远一些的地方,以免烟尘的影响和精密仪器受到振动。
2、房屋建筑结构要尽量能防震、防火、隔热、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3、化验室应设分析间、物理试验间、精密仪器间、暗室、试剂存放间和办公间等。
4、化验室的温度要考虑仪器使用和化验过程的要求,设置取暖、通风设备。
校验管理
第35条 白合金检验
1、新购白合金必须附有出厂化验合格证;新购进白合金或旧白合金必须经车辆段化验室化验合格后方准使用,不合格者需经调配并化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2、白合金化验必须进行铅、锑、锡、铜成份分析和硬度试验。
3、由轴瓦熔脱下来的旧白合金铸锭后必须按年统一编号,并在铸锭上刻打标记。铸锭编号和试样、化验报告单必须一致。
4、挂瓦室要建立白合金熔化、调配记录簿,登记熔化、调配者姓名、日期、铸锭编号。
5、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每周定期从浇注口取样抽验一次,检验其成份是否合格。
6、白合金取样由挂瓦室工长负责,按规定标准取样并经机械加工后送交化验室化验。
7、化验室对轴瓦白合金金相分析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第36条 车轴油检验
1、新车轴油和再生车轴油,必须经过化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2、新车轴油有出厂化验单,车辆段可不再化验,但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方准使用。有疑问时应取样化验,不合格者禁止使用。
3、新车轴油应按“SY2001—77石油产品取样方法”规定采取试样。再生车轴油应取过滤后的油作为试样,由油线室工长负责取样送交化验室化验。
4、车轴油应化验其技术标准的全部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根据需要确定化验项目。
5、每周检验一次旧油卷洗涤质量情况,由质量检查员按《货车检修工艺规程》规定取样,送化验室化验。
第37条 固定锅炉水处理及化验
1、根据本单位的炉型和水质情况确定适当的水处理方法,使固定锅炉给水、炉水符合国标《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7615—79的要求。
2、根据本单位炉型和水质情况每年制订一次锅炉水质标准(蒸发残渣最大含量,氯离子,碱度范围)每月核对一次,用以指导水处理工作。
3、实行炉内水处理的单位,每班化验炉水二次,给水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投药量,并根据炉水化验情况,正确控制排污量。
4、水样应在锅炉注水前采取,注水后需经5分钟方能采取。
5、实行炉外水处理的单位要设专职化验工,负责软水设备的操作、再生,软水、炉水的化验,根据水处理的工艺流程规定经常检验软水质量,确保软水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每班要化验炉水二次,根据炉水分析情况及时调整排污百分率,确保炉水氯含量及碱度符合标准。
6、对炉外水处理设备,由化验室制定操作规程,由设备专职制订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制度,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7、锅炉洗检时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要参加锅炉结垢、腐蚀和状态的检查,以便改进水处理方法。
8、锅炉需要酸洗时要由段长(或付段长、总工程师)、设备车间主任、化验室主任或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专职、锅炉工长共同检验锅炉状态后确定。
第38条 废水处理应按废水处理工艺要求进行处理及化验。
第39条 新购轴承润滑脂,三通阀油必须有化验报告单,对质量有怀疑时对其部分或全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第40条 蓄电池用硫酸,纯水由车电班组按规定方法取样,送交化验室进行质量检验。
第41条 新配或调配后的电镀液,或生产中有疑问时,应取样送化验室化验。
第42条 对淬火、渗碳等表面硬化处理工作,须进行硬度试验。
第43条 定期对喷洗用火碱水的浓度进行测定。
第44条 其他车辆用料和设备用料,由各车辆段自行制定技术检验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45条 按劳动保护的规定,给予化验人员必要的保健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46条 化验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过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47条 化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药品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剧毒品的化验室要认真执行剧毒品使用保管规定,并建立使用登记簿。大量的试剂需要放在试剂存放间中,不许放在化验间。酸、碱、氧化剂、易燃试剂要分别放置。
第48条 油脂和易燃物品,加热时要在水浴中或电热板上进行,禁止用明火加热。
第49条 在使用电气设备前应进行严密检查,使用时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使用完毕时应及时关闭电源。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切断电源后方可检修。
第50条 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采暖及安全防火设施。
第51条 新职人员应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第52条 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检查门窗、水源是否关闭。
(附录略)。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 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 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 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儿科急诊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

第十一条 急诊科抢救室应当临近急诊分诊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抢救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抢救室内应当备有急救药品、器械及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当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置的功能。

第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观察床,收住需要在急诊临时观察的患者,观察床数量根据医院承担的医疗任务和急诊病人量确定。急诊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第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设有急诊通讯装置(电话、传呼、对讲机)。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急诊临床信息系统,为医疗、护理、感染控制、医技、保障和保卫等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卫生行政部门和院前急救信息系统的对接。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每日就诊人次、病种和急诊科医疗和教学功能等配备医护人员。

第十五条 急诊科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第十六条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师的75%,医师梯队结构合理。

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应当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急诊科主任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急诊科诊疗质量、病人安全管理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士的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

急诊护士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2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1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护士长负责本科的护理管理工作,是本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承担各种病人的抢救、鉴别诊断和应急处理。急诊患者较多的医院,还应安排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承担本专业的急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急诊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行政管理和其他辅助人员。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度与诊疗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第二十四条 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第二十五条 急诊科要设立针对不同病情急诊病人的停留区域,保证抢救室危重病人生命体征稳定后能及时转出,使其保持足够空间便于应对突来的其他危重病人急救。

第二十六条 急诊科内常备的抢救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诊科应当对抢救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合理摆放,有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二十九条 急诊科应当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及手卫生规范,并对特殊感染病人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 急诊科在实施重大抢救时,特别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医院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急诊科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院及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急诊科管理,帮助协调紧急情况下各科室、部门的协作,指挥与协调重大抢救和急诊患者分流问题。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制定主要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流程和处置预案,做到急诊科抢救关键措施及相关医技等科室支持配合有章可循。各类辅助检查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具急诊检查报告,药学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向急诊患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保证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急诊抢救和会诊的相关制度。其他科室接到急诊科会诊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急诊会诊。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急诊病人优先住院的制度与机制,保证急诊处置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能够及时收入相应的病房。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重视对急诊科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急诊科的安全巡视,保证急诊科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急诊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对急诊科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和分配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急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急诊科进行检查指导与质量评估。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急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的对急诊科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地区,急诊医师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一条 承担核辐射及化学中毒等患者救治任务的急诊科,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防护设备和物品。

第四十二条 纳入院前急救网络并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急诊科,还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设备和装置,按院前急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置急诊科的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基本标准

2.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基本标准


一、仪器设备

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仪、心脏复苏机、简易呼吸器、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器(有中心负压吸引可不配备)、给氧设备(中心供氧的急诊科可配备便携式氧气瓶)、洗胃机。三级综合医院还应配备便携式超声仪和床旁X线机。有需求的医院还可以配备血液净化设备和快速床旁检验设备。

二、急救器械

一般急救搬动、转运器械,各种基本手术器械。

三、抢救室急救药品

心脏复苏药物;呼吸兴奋药;血管活性药、利尿及脱水药;抗心律失常药;镇静药;止痛、解热药;止血药;常见中毒的解毒药、平喘药、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失衡类药、各种静脉补液液体、局部麻醉药、激素类药物等。

附件2

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一、急诊医师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一)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休克、急腹症、消化道大出血、黄疸、血尿、抽搐、晕厥、头痛等)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

(二)掌握下列心脏病和心率失常心电图诊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等;

(三)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处理原则和基本技能;

(四)掌握急性中毒的诊断和救治原则;

(五)掌握暂时未明确诊断急危重症的抢救治疗技能;

(六)能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溶栓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胸、腹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胸腔闭式引流术,三腔管放置术等;

(七)熟练使用呼吸机,多种生理监护仪,快速床旁检验(POCT)技术、血糖、血气快速检测和分析等。

二、急诊护士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一)掌握急诊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急诊分诊;

(二)掌握急诊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

(三)掌握常见危重症的急救护理;

(四)掌握创伤患者的急救护理;

(五)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监护技术及急救护理操作技术;

(六)掌握急诊各种抢救设备、物品及药品的应用和管理;

(七)掌握急诊患者心理护理要点及沟通技巧;

(八)掌握突发事件和群伤的急诊急救配合、协调和管理。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区经营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正确处理市政府与基层组织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市区一体开发,特制定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转用和收购储备。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依法进行收购储备,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二条 市政府征收、转用的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权购买的土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法定费用,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出资,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供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房管局、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按审批的供地方案从储备土地中提供。经营性土地严格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征地和收购成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专项资金后的净收益,实行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共享。属集体土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85%、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5%比例分成(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成部分,具体分配比例由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属国有农用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90%、原土地使用权人10%的比例分成。收储改制或破产企业土地需要安置职工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后再分成。分成部分在土地收益实现后审核拨付。

  第五条 经营性土地净收益的分成部分,市政府主要用于城市建设;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村集体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主要用于农工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益专款专用。如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经营性土地收益实行三级共享后,必须坚持利责挂钩,明确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责任,共同做好经营性土地收储、出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签订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征收(用)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签订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收购补偿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收购土地需要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拆迁费用纳入成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执行。财政、住建、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把规划、建设审批关,加强资金管理,对违法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已签订征收转用或收购储备协议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