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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06:2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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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是指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业部农机化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下达项目经费,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农机化司、部属单位,地方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主要用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农机安全运行标准、安全检验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相关政策规划等研究和农机安全创建等活动,指导农机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重大农机事故处理,开发推广安全技术与装备,开展农机安全防护性能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治,定期分析评估和发布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相关信息,进行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实施计划、经费测算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实施步骤、人员安排、资金测算等。地方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农业部。
第十条 农业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的决算。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及以下农机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农业部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醉驾判决之正义性思考谈司法公开的目的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关于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理论上颇有争议,但总结起来无外乎承担与不承担两种观点,从本质上说,两种方案的冲突实际上是“人权”与“秩序”的冲突,两种观点都不完全符合正义的根本要求。从立法精神出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可向醉驾者、无证驾驶者追偿才更为合乎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

醉驾、人权本位、秩序本位、正义、看得见的正义

引言:

从来没有单纯的司法公开,公开必有其目的,泛泛而谈难见说服力,故笔者试图从醉驾判决的正义性思考出发,来探讨司法公开的目的。

关于醉驾、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打开互联网,可发现一搜一大把,赔与不赔都成为了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新闻,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司法实践中这种参差不齐不判决方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作为基层法院第一线的审判人员,因为手上刚好也碰到一个醉驾的案件,所以也不得不加入这一争论的行列,从而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 当今的司法现状

各地法院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致人伤亡时,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处理,无外乎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认为,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它相当于是车主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购买的保险,从合同法原理上说相当于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约定了权益,具有约定性;而这种权益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从而使这种权益又具有法定性;并且,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以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还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这种理论认为,交强险是排斥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否则,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受害者是没有权利起诉保险公司的,故即便车主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醉驾、无证驾驶免赔,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而不论投保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的大小。因此,在这种方案中,法官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第一位,认为在当今和平的大环境下,该价值在所有法律所保护和追求的价值位阶中的最高价值,处于价值金字塔的顶端,其他价值与之相冲突时均让位之。故醉驾和无证驾驶时,保险公司一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肇事双方根据过错来划分责任。

第二种方案认为,交强险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这种利益的保护是在肇事者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正常行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保护,而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之情形中,肇事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只应由肇事者自行承担,这样才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垫付抢救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治疗,体现的是人文关怀。并且,按照一般常理,受害者起诉时已经治疗完毕,其生命健康权已基本得到了保障,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险的紧迫性,故起诉的标的实质上已经变成了一种债权。如果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肇事后,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那势必在社会上造成有证无证一样、清醒醉酒一样,反正都有保险公司买单的结果,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无疑是对醉驾和无证驾驶的放纵,与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因此,在这种方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这两种方案均能自圆其说,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以至于全国各地的法院按这两种方案判决的都有。为了力排众议、定纷止争,最高院2009年10月20日在对安徽省高院的批复时明确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故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与愿违,该批复未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全国各地的法官并未因此停止对正义的思考与追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例仍不断涌现,从而使该批复陷入各大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舆论声讨的惊涛骇浪中。

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案的冲突,说到底是人权与秩序的冲突,两者都是法律所要保护和追求的利益,都不可偏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的法律中,两者的主次地位和侧重点各有不同。

二、 秩序本位

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国家和法学家优先追求的都是秩序,要求国家应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主张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的大环境下,人们的劳动所能创造的剩余产品本就十分有限,处于金字塔上层的统治者们为了能够有足够的物质资料供其享受骄纵奢华的生活,免不了要对内实行严重的剥削,对外实行残忍的掠夺。这使人民随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屈原说“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2]”,白居易更为深刻“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3]”,这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4]”的统治,必然激起本国民众的反抗和遭遇他国民众的抗争与侵略,故古今中外的各国家、各政权,无不随时处于内忧外患之中。鲁迅就曾深刻地指出,中国人民的历史无非是两种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5]”。在这种“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6]”的理念下,秩序,当然毫无疑问地成为了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三、 人权本位的兴起

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们过分地追求秩序而忽略了对人权的保护,加上统治阶级的种种特权,如“八议[7]”制度、“官当[8]”制度的出现,激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在“王侯将相宁有种乎?[9]”的理念下,农民起义、奴隶起义此起彼伏。于是,统治们在追求秩序的同时,开始注重人心向背,进而出现了“得民心者得天下[10]”、“水能载舟,亦能覆舟[11]”的较为开明的理念。但封建专政的、忽视人权保障的黑暗统治并未根本改变,因为这种变化本身是为更好地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服务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在西方国家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在“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等理论的影响下,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地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紧随其后,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此后,类似的规定在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中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此,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达成了普遍共识,人权保障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将秩序与人权保障这两者的主次关系倒了个位,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权,也就成为了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

在我国,其实早在1944年,毛泽东就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主张“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12]”。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也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但遗憾的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一直提倡集体主义,将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从而忽略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甚至提倡在个人利益与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之。但这种思想逐步在转变,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提出了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2004年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宪法,胡锦涛2007年更进一步提出了“人民利益至上”。尽管何谓“人权”仍然模糊不清,尽管我国人民至今仍不享有“沉默权”,尽管我国仍未象美国宪法一样赋予民众武装反抗并推翻暴力政府的权利,但至少标志着我国也基本实现了人权本位的法律思想的转变。

四、 人权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3]”。“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种权利[14]”。这些话是非常深刻的,没有秩序,就谈不上自由,更谈不上保障人权,所以秩序是保障人权的基础,但“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15]”,故维护秩序,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从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来看,就是为了创造更好的公共交通环境,从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

这真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涉及到个人人权与公众人权、眼前人权与长远人权的激烈冲突——保险公司如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虽然保障了个人人权、维护了眼前人权,但从长远看,却放纵了醉驾和无证驾驶,可能使公众人权受到更大损害;如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我们会发现,今后发生的每一次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今天的正在审理的个人人权和眼前人权,而“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吾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16]”,故何时才算是保障了长远的、公众的人权?最终我们会发现,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保障眼前的每一个个人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终将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赔偿是不正义的,不赔偿也是不正义的。
浅谈加强高速公路省际公安检查站建设

目前国务院审议已经通过了《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在规划中将建8.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中,已建成2.9万公里,在建1.6万公里。预测到2020年,全国公路客运量将达到目前的3倍左右,全国货运量将达到目前的2倍左右,主要公路通道的日均交通量2020年将接近6万辆,大体上是目前的4倍。可以说高速公路的发展才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但是目前的发展已经带来了一些以前没有遇到的新问题。而我省公安部门的一些体制和管理措施却还停留在过去的基础上。从而延伸了一些制度和机制上的滞后这里笔者就此概括有;
一、关于设卡堵截;
由于高速公路的便捷性和交通流的增大,人们的活动范围扩大,使现在一个人要走出浙江省变得有经常性和轻易性。例如;在我省的中部驾驶轿车只要1-2小时左右就可以出省,如果是超速行驶的话可能要的时间还会缩短一半。使得以前用来衡量的数据依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出现紧急状态时往往会让公安部门措手不及或贻误战机。
例如;2003年12月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衢州支队值班室在晚上20:00左右接到了一个设卡任务要求拦截一辆湘U46606的卧铺大客车,车上有两名持枪的犯罪嫌疑人,通知下来到支队此时支队再和常山县公安部局取联系,和该县的特警大队取得联系再赶到浙赣交界处此时正好21:15分左右,但是一直到晚上23:00也没有看到嫌疑车辆。后经过查找发现该车并未从卡点出浙江省,而是在21:10许从距离卡点2000米的前一个出口下了高速公路。虽然只相差5分钟但当察觉时该车已早进入了江西省境内,也就是说对该车失去了控制。而在省际卡点上一有24小时值勤的2个民警。因为两名只配备了警棍的民警在面对持枪的歹徒时无能为力只能是坐失良机。
这样一来就使得刑事侦查部门在查缉、堵截重大罪犯、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公安机关通缉、通报的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员以及被盗、抢车辆等犯罪行为时原有的堵截手段要么是不起作用,要么变得事倍功半困难重重。
因此,建议在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内建立一套处理预案,依托各个高速公路省际出入口的高速交警进行有效打击和威慑。这里需要在硬件上增加必要的装备如建立枪库配备一定的枪支,购置一定数量的破胎器,建立一支能进行设卡拦截的训练有素的常备警力和相应的处理机制等。
二、关于治安检查;
目前我省的高速公路上在日常有权进行检查的只有高速交警。但是无论在制度和交警的主观上都没有重视这项工作,也没有要求做这方面的工作。所以可以说是对于非法运输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等的犯罪分子来说,上了高速公路就有了回家的感觉基本上高速交警对他们而言可以忽略不计。另外还有贩卖文物、走私动、植物等违禁品、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等等。可以说目前的高速公路省际出入境可以说是完全开放的,没有建立起必要的“过滤”系统。这样一来对于打击违法犯罪和我省的长治久安、经济发展都是不定时的炸弹而且不止是一个两个的炸弹。
例如;2005年3月16日江西省境内往杭州方向距离浙江省交界处49KM处发生了一起一辆大客车和一辆运输烟花爆竹药料的货车的追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员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是史无前例的。事故造成近30人死亡、多人受伤、整条高速公路封闭数天,如果用经济手段将是无法进行衡量的,同时还带来了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并且事故真正的损失到现在是还无法估计的。这样的例子在我省的高速公路杭州支队范围内上也早就出现过了苗头,但是对此我们都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也没有去反思如果运气不好一点这次江西省的事故很有可能就是下次衢州的预演。所以现在我们要居安思危,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和力量。
事实上仅仅与浙江省毗邻的江西省玉山县每年相关烟花爆竹的产品产值近8亿,而其中的很大一步份成品和半成品是经过浙江省运输和运往浙江省的,就算是4分之1以每车20000元计算每年就是10000车次,去年仅仅在两省交界的窑上卡点交警查违章时就查处了四十余车次,这应该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是没有查处的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运往了各地,其携带的隐患可想而知。
建议,总队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联防制度和相关的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移交制度和明确的权责划分。应该说只要建立了一定的体制和进行相应的培训,在我省依托高速交警现有的人员和装备可以很快就建立起有效的拦截和检查系统,对我省的长治久安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来说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关于交通管理;
1.浙江省的高速公路现在已经是贯通全省,网络规模已基本完成,而目前的高速交警在卡点上的任务过多过杂,既要处理事故又要查处车辆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得尽兴必要的协助其他单位工作。并且作为其他的路面大队将警力主要的按排在了动态的巡逻当中,因此将很大的压力转换到了卡点警力的身上。
例如;从其他的出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车辆在中途有些违法行为是得不到解决像超长、超高、超宽等这些不是“紧急情况下”的违法行为,按《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不能在高速公路的主线干道上进行拦截的,另外还有些超宽的车辆只能从卡点的超宽道通行,那么这些大量的违法行为最后通通都只能由24小时值勤的卡点大队来负起这个责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处罚。
因此作为省际卡点所承担责任过大,而警力和装备则很有限。往往是一个卡点的民警又要处理事故又要进行客车检查还要定时巡逻等等的工作,结果是两头都做不好,更何况进行安全宣传或顾及其他的工作和提高工作的质量服务意识。
因此建立相对独立的卡点警力同时根据现在客观情况的改变适当改变巡逻大队的工作重点,即可以缓解卡点的压力又可以明确卡点的民警职责,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漏洞同样也有利于各个方面工作质量的提高。
2.以往驾驶员驾车过一个地级市的时间现在只半个小时的时间,造成群众在半天的路程里往往要经过多个不同的辖区,对道路的信息反馈所知有限或一无所知。
因此在目前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全省范围内的指挥中心,在各个主要的入口处设立醒目的显示屏随时播出最新的道路信息。这样一来既可以使得全省有个明确的指挥中心又可以使得一些及时的信息被群众所了解。
四、关于收费安全;
我省高速公路的的收费站现大约有150多处,其中大多数是在郊区和远离人口聚集的地方,有些还在省际交界处。特别是现在浙江省的五个省际高速公路收费站(大云、父子岭、王江径、窑上、分水关),都是这样远离市区的地方,而且每天有着大量的现金存放,但是它的保护措施确是很有限的。笔者曾和几位省际收费站的有关负责人了解过,对此都表示非常的担忧,希望有解决的办法。
当建立了省际检查站,在拥有一定的武装力量时就可以加强对收费安全的保护措施和力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因此,在我省的各个省际卡点设立检查站是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政策精神的。
总之,为适应我省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加强本省道路检查站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合我省的《高速公路检查站管理办法》,建设一支受过专业培训的检查队伍,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若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衢州支队
万正平
2005-3-17